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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7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693号原告李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下协议离婚,现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路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