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7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693号原告李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下协议离婚,现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路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