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裴某某、王某某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裴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1。被执行人王某某2。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1、裴某某、王某某2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7391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1、裴某某、王某某2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1、裴某某、王某某2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9.4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4)郑黄证民字第17391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319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某某1、裴某某、王某某2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