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张某某、熊某甲、熊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张某某,熊某甲,熊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6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简称城固县农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文化路中段。负责人曹某,男,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城固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系农贷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熊某甲,男,汉族。被告熊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被告张某某、熊某甲、熊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召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