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817号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麟山村下埕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70869596J。法定代表人陈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女,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宝,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