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7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兴宇钢管有限公司与宁波奇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兴宇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奇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825号原告:宁波兴宇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凌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73981339法定代表人:莫连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奇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慈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62910980法定代表人:陆立青,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兴宇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奇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兴宇钢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计671元,由原告宁波兴宇钢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