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100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邹春雪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雪,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辽10**民初1004号原告:邹春雪,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尤晓峰,辽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君,汉族,系被告母亲。原告邹春雪为与被告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秦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邹春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尤晓峰、被告杨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春雪诉称:2008年9月,原告邹春雪与被告杨帅开始恋爱,2011年4月两人去日本打工。2013年8月原告从日本回国,同年9月被告从日本回国,回国后被告以欠别人(胡昕)钱为由从原告手中借款日元60万元(当时合人民币4万元左右)有流水账为证明。2014年2月被告母亲代替儿子写下一张欠条(4万元的欠条)。由于被告母亲写的欠条含糊不清,还有错别字,2014年6月原告要求被告本人亲自写欠条一张,内容两年内归还。在两年间本人多次催促被告及其母还钱,其母否认欠钱。被告以没钱为由拖欠不还,现在两年期限已到,但至今没有还款的意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杨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不计算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快速返还原告的借款;如被告逾期不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判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帅辩称:邹春雪、杨帅认识以后一直在被告家住,一切吃喝穿被告都管到出国,三年中所产生的费用是计算不出的。被告母亲打算让被告一个人出国因家里没那些钱,原告知道后也要和被告一起出国,在原告的坚持下,被告母亲和父亲就同意了,被告出国费用五万三、原告出国费用五万四、原告出国前在盘锦学习,学习期间所有的费用都是被告父母承担的无法计算。当时被告家东门正在动迁,药机厂下来一处房子,被告父母办乔迁在2010年12月17日辽麻餐厅办的,所接钱额五万去掉席钱费用剩三万五都拿去给原告办出国,这些费用还不够,被告父母在京都打工省吃俭用所攒下的钱都拿去给原告办出国,原告老叔拿了一万剩下的钱都是被告父母承担的,出国后,被告父母带原告老叔去买两台笔记本电脑,大概是十月份两台笔记本花八千,原告老叔知道给原告买一台四千。金戒子一个三克多、金手链一个十三克多、笔记本电脑一台、出国费用、养3、4年,出国空运邮的东西几乎一个月一次,在国外被告给原告母亲买电脑。还有欠款不属实,被告没有从原告处借过钱。经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原、被告系恋爱关系,2013年8月末被告杨帅向原告邹春雪借款6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4万元)。2014年2月9日被告杨帅母亲代替被告向原告邹春雪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杨帅欠邹春雪肆万,有母亲代打条张洪君”。2014年6月26日被告杨帅向原告邹春雪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我杨帅欠邹春雪四万元整两年内归还杨帅”。现被告杨帅尚欠原告邹春雪四万元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两张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帅向原告邹春雪出具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帅应依据欠条履行还款义务,现其未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邹春雪主张被告杨帅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帅辩称其不欠原告钱,是原告逼迫其签写的欠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杨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出具欠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评估能力,故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帅偿还原告邹春雪欠款400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杨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文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