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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麦麦提阿卜杜拉•艾麦提与闫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阿卜杜拉·艾麦提,闫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736号原告:麦麦提阿卜杜拉·艾麦提,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合麦提·阿卜拉,新疆达尼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鲁,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麦麦提阿卜杜拉·艾麦提与被告闫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麦提阿卜杜拉·艾麦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麦提阿卜杜拉·艾麦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275元。审 判 长 孙   建   新人民陪审员 武   凤   义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乌苏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鲁恰西 ·木拉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