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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丙伦与穆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丙伦,穆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4199号原告赵丙伦,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立刚,山东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新忠,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丙伦与被告穆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丙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丙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丙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赵丙伦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