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袁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894号原告:袁某,女,汉族,1992年3月1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捞,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万某,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生。原告袁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以被告万某不到庭应诉,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清,女儿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 判 长 赵云忠审 判 员 马琼艺人民陪审员 闫丹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