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3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芹与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26号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对原告刘芹诉被告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170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70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落款时间“二〇一六年二四月二十九日”补正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刘官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