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杨明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民初1254号原告:杨明安,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公司。负责人:高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伟,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明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西华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明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809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4时30分许,原告雇佣司机胡俊强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西漯公路路段时,因雨天路滑,躲避车辆致使驾驶车辆侧滑入沟内,造成豫P×××××号重型半挂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委托鉴定损失为42590元,原告花去施救费5500元。豫P×××××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有车损险,限额为369100元。人保财险西华公司辩称,1、对于本案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车损险无异议,如果原告不存在免赔或者拒赔的情形,我公司愿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2、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3、原告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否则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的车辆损失应当按照我公司申请重新评估作出的评估结论为准。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提供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被告应当免责及原告支出的施救费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2、被告提供了其重新申请评估的评估结论证明原告主张车辆损失数额过高,对该评估结论原告未提出异议,被告的异议成立。3、被告提供的车辆定损金额是被告单方作出,且原、被告认可的评估结论证明了原告的车辆损失,原告的异议成立。4、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告知义务,原告的异议成立。依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4月26日4时3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胡俊强驾驶豫P×××××号货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西漯公路路段时,因雨天路滑,躲车辆,车辆侧滑入沟内,造成豫P×××××号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5月18日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豫P×××××号货车车损为42590元,被告不服该评估结论提出重新评估。2016年7月27日经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豫P×××××号货车车损为36870元,被告支出评估费2500元。原告支出施救费5500元。豫P×××××号货车挂靠在周口市华祥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杨明安,该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369100元,约定有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事故所受的合理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费和施救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车辆损失应当按照原、被告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36870元计算,原告支出的拖吊费5500元,是其在事故发生时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损失共计423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明安保险金42370元。二、驳回原告杨明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评估费2500元,共计3000元,原告杨明安负担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公司负担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白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