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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钟惠忠与山东海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惠忠,山东海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时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52号申请执行人:钟惠忠,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淑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海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561室。法定代表人:林时榜,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时榜,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惠忠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2892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时榜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济南高新区丰奥家园11号楼2-102(济建预许2011091号)的房屋,该房屋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无法拍卖变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德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