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赔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新华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赔初36号原告马新华,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启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孙长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原告马新华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城征收办)在实施腾退预签约期间导致网络中断违法后,向本院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新华诉称,在天坛腾退{东政房征[2015]4号}征收期间,2015年12月30日,原告居住的位于天坛南里东区×楼东侧的自建平房被天坛街道综合执法组“以违法建设的名义”强拆,网线被拆房人剪断。之后原告自行连接继续使用。2016年1月5日,电信服务被中断。改用邻居名下的长城宽带用了20天被发现,没到期再次被中断。原告找移动初装,交了一年的费用,次日安装师傅告知资源已满,无法安装,只好退费。依据《征收条例》第5条、31条,《电信条例》32条、41条、52条、75条,新消法55条、35条,《宪法》40条、《国家赔偿法》3条、4条、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预估赔偿原告断网违约金3625.2元,恶意3倍赔偿6042元,共计9639.2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639.2元,共计19278.4元。本院认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以其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本案中,原告马新华在要求确认东城征收办在实施腾退预签约期间导致网络中断违法违法后,向本院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于本院在(2016)京0101行初287号行政诉讼案件中未确认东城征收办在实施腾退预签约期间导致网络中断违法,并裁定驳回了原告马新华的起诉。因此,被告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原告马新华的起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新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刘佳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桑昊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