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红亮因与被上诉人张回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红亮,张回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红亮,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回枝,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韩红亮因与被上诉人张回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屯留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4民初357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以该裁定混淆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错误,本案应移送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回枝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张回枝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因土地收益与韩红亮发生纠纷,要求韩红亮赔偿玉米收益款而提起的侵权诉讼。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屯留县西贾乡崔郭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屯留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韩红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红芳审判员 程国栋审判员 郭玉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