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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81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81刑初253号被告人袁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第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芬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5月28日11时许,在清镇市麦格乡陈家湾大坡上贵黔高速四标路地段隧道,被告人袁某驾驶其所有的江淮牌越野车(车牌号贵A×××××)在该处发放其收废品的电话名片时,偶遇之前认识的一名叫“水毛”(具体信息不详)的男子,后二人开着袁某的车在隧道附近转,发现隧道入口地磅房旁边有一堆电缆线,遂二人商量趁无人将此电缆线盗走,后二人将此电缆线抬进袁某车后备箱,二人驾车离开现场约1公里时,被工地工人发现并追赶,“水毛”见情况不对下车逃离,后在麦西村羊叉河大桥袁某被工地工人抓获,后报警由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2016年5月29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袁某和水毛盗窃的电缆线价值3128元钱。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电缆线价格评估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解家中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11时许,在清镇市麦格乡陈家湾大坡上贵黔高速四标路地段隧道,被告人袁某驾驶江淮牌越野车(车牌号贵A×××××)在该处发放其收废品的电话名片时,偶遇之前认识的一名叫“水毛”(具体信息不详)的男子,后二人开着袁某的车在隧道附近转,发现隧道入口地磅房旁边有一堆电缆线,遂二人商量趁无人将此电缆线盗走,后二人将此电缆线抬进袁某车后备箱,二人驾车离开现场约1公里时,被工地工人发现并追赶,“水毛”见情况不对下车逃离,后在麦西村羊叉河大桥袁某被工地工人抓获,后报警由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2016年5月29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袁某和水毛盗窃的电缆线价值3128元钱。该电缆线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袁某驾驶的江淮牌越野车系被告人袁某之妻熊仕梅所购,主要用于接送孩子上学和送老人去医院。案发当天,被告人袁某用该车去发送名片,途中发现电缆线而产生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发生后,被告人袁某的家属为了减轻处罚,与失主王某达成赔偿5000元的协议,得到王某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由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越野车一辆;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指认照片、谅解书;3.证人李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5.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评估报告;7.现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并得到失主的书面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随案移送的车子一辆,系熊仕梅的合法财产,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所用,发还车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江淮牌越野车(车牌号贵A×××××)一辆,发还车主熊仕梅。(该车暂存放于清镇市公安局,由该局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胜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运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