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伟与被刘兰芹之间物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兰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刘兰芹之间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6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损失6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元、执行费50元】。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将5350元交到法院。现申请执行人王伟已经取走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王伟放弃其余款项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光云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