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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高超、葛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高超,葛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被执行人高超。被执行人葛露。申请执行人王玉林与被执行人高超、葛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葛露、高超欠原告王玉林借款43.2万元,此款由被告葛露、高超于2016年1月15日给付原告10万元;余款33.2万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90元,由原告承担1945元,被告葛露、高超承担1945元。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葛露、高超应将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于2016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内,故依法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因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内,故依法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江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