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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江苏众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江苏众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740号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龙国际大厦一楼。负责人:何余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康,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众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扬子江化工园华达路西侧、港丰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姜平。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众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