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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与黄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黄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1950号原告: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重庆高科·财富园三号A栋9楼5#)。法定代表人:王定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思思,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金,女,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明武,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哲,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