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韩超与程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超,程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3331号原告:韩超,男,生于1979年9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增栋,男,生于1984年8月5日,汉族,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程梅,女,生于1980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韩超与被告程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增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韩紫琰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1日在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9月9日生一女孩韩紫琰。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接触较少,仓促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以至于婚后双方矛盾冲突不断,经常吵架。2014年年底,被告私自将原告的存款2万元取出,并且拒绝告知原告该钱的用途。2013年10月份晚上10时左右,原告提前下班后发现被告与一陌生男子(事后得知该男子名为韩绍庚)在楼上阁楼内私会,原被告之间发生激烈冲突,第二天该男子与其妻子登门向原告道歉,并保证不再与被告联系。至此之后原被告一直冷战,至今一直分房而居。2015年正月初五,原告偶然间发现被告手机中存有大量与韩某韩绍庚之间的暧昧性聊天记录,此时原告才得知被告与韩之间仍然暗地里联系。由于被告种种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本就薄弱的夫妻感情,2015年8月6日原告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章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截止2016年5月23日,原被告仍然分居,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未出庭应诉,但在庭审后向本院表示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韩超与被告程梅2003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韩紫琰,现在吕家小学就读五年级。2013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与一韩姓男子在楼上约会,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15年正月初五原告发现被告与该韩姓男子仍有联系,2015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两人没有和好。庭审后,经本院征求原、被告婚生女韩紫琰意见,其表示以后跟谁生活均可,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孩子可以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原告自称在相公庄一个机械加工厂上班,年平均收入2万元左右。被告自称在章丘一家建筑公司上班,月收入4000元左右。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床三张(1.8*2.2米一张、1.5*2米两张)、餐桌一个、椅子六把、沙发两组、35寸创维电视一台、影视柜一个、茶几两个、西门子冰箱一个、组装电脑一台、写字台一个、书架一个、洗衣机一个、厨具一套、比德文电动车两辆。原告要求分得组装电脑一台、比德文电动车一辆,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原告韩超与被告程梅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故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分房居住、互不沟通,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未有缓和,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韩紫琰已年满十周岁,经征求其意见表示跟谁均可,考虑到孩子从小由被告照顾较多,被告现在也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由被告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较为有利,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原告有权探视孩子,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原告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双方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由原告分得组装电脑一台、比德文电动车一辆,其余归被告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韩超与被告程梅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韩紫琰由被告程梅抚养,自2016年9月起,原告韩超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8月30日前、2月28日前支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三、探视权:原告韩超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分别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前将孩子接走,周日下午17时前将孩子送回被告程梅处。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组装电脑一台、比德文电动车一辆归原告韩超所有;床三张(1.8*2.2米一张、1.5*2米两张)、餐桌一个、椅子六把、沙发两组、35寸创维电视一台、影视柜一个、茶几两个、西门子冰箱一个、写字台一个、书架一个、洗衣机一个、厨具一套、比德文电动车一辆归被告程梅所有。以上财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程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记录陈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