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石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18号罪犯石坚,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坚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7962元。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25日、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石坚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罪犯石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考核分达112.6分,但该犯有违规行为,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消费较高,并系累犯,应降低减刑幅度,建议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3.1分,2016年3月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服刑期间近一年月均消费600余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石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违规扣分,消费较高却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审查建议意见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