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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光秀与马华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秀,马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秀,被执行人马华洪,王光秀与马华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华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光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华洪,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华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马华洪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华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光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华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光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才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