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3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东华电器塑料厂与上海安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东华电器塑料厂,上海安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3045号原告:余姚市东华电器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姚华东,厂长。被告:上海安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法定代表人孙嫣然,负责人。原告余姚市东华电器塑料厂诉被告上海安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东华电器塑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