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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56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海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56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海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564号之六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秦海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海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海琴在中国工商银行17×××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6344.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