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心桥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正伟、南京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心桥支行,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正伟,陈静,严海,严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财保30号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心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025880-1,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大街111号铁心大厦。被申请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894465817,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严欢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373027-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法定代表人严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正伟,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被申请人陈静,女,汉族,1980年8月24日生。被申请人严海,男,汉族,1978年1月3日生。被申请人严欢欢,女,汉族,1987年6月12日生。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心桥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正伟、被申请人陈静、被申请人严海、被申请人严欢欢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心桥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心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正伟、被申请人陈静、被申请人严海、被申请人严欢欢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心桥支行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瑞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傅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