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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8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秦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8783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1号金科中华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委托代理人谭莉亚,系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秦红霞,住。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