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利川市人民医院与周家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人民医院,周家学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2民初2491号原告利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利川市龙船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2422000369U。法定代表人何本鸿,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肖南华,系该院职工,工会主席,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和琼,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家学,农民。原告利川市人民医院诉被告周家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良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川市人民医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家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川市人民医院诉称:2015年6月21日,被告因“溺水后呼吸困难,上腹疼痛5小时”在我院进行治疗,并于2015年7月1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7583.27元,缴纳2000元押金,尚欠5583.27元,经我原多次催收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家学及时支付尚欠医疗费用。原告利川市人民医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因病住院的事实;证据二:利川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住院10天的事实;证据三:利川市人民医院收费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的事实。被告周家学未出庭应诉,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被告因“溺水后呼吸困难、上腹疼痛5小时”就诊于利川市人民医院,入院后进行了抗感染、营养脑细胞、护胃、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等治疗,并于2015年7月1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7583.27元,入院时预交医疗费2000元,尚欠5583.27元,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如前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周家学因“溺水后呼吸困难,上腹疼痛5小时”就诊于原告利川市人民医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7583.27元,入院时预交医疗费2000元,尚欠5583.27元。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利川市人民医院向其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应承担相应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原告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家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利川市人民医院医疗费5583.2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家学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殷良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