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葛君臣对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君臣,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87号申请人葛君臣委托代理人梁海河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平,经理。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位于x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门(x室)及相对应的阁楼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位于x小区x楼(位于x楼东北角、高层)x单元(东数第x单元)x层东门(x室)及��对应的阁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