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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程军、陈国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军,陈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程军被执行人陈国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36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国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国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国森(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71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中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