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松日韦松日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松日韦松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汪兆鹏,该××经理。被执行人韦松日韦松日。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韦松日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韦松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松日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86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