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孙文梅与张齐敏、张齐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梅,张齐敏,张齐奎,张财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梅,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齐敏,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齐奎,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财修,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孙文梅与张齐敏、张齐奎、张财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告张齐敏向原告孙文梅偿还借款共计720000元,份三期支付,其中2015年5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在支付150000元,余款47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若未按时支付,被告张齐敏则须向原告孙文梅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860000元,且原告孙文梅可按全部为归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张齐奎、张财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500元,由被告张齐敏、张齐奎、张财修承担连带责任,于2015年5月15日前给付完毕。因被执行人张齐敏、张齐奎、张财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文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齐敏、张齐奎、张财修名下均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齐敏、张齐奎、张财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6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7655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齐敏、张齐奎、张财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6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