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哈尔滨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哈尔滨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珠江路5-1号。法定代表人田力,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38号(道里区安红街地下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吴国臣,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被被执行人哈尔滨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08832.81元、案件受理费169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五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