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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章华宇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刑初47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华宇(自报),无业,(养父住址)。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6)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华宇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幸及李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华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章华宇至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城西银泰D座对面的富强路南侧河边游步道,采用掐颈、拉拽及持硬物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邓某拉倒在地并劫得邓某背在身上的一只LV单肩包(内有消费卡等物),后逃离现场。同月22日,被告人章华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华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伤情检验结果、伤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户籍证明、前科判决、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章华宇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华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华宇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章华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华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章华宇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爱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