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4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文新与黄启菊、田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启菊,田庆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443号原告:徐某,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城市建业街西三巷*号。被告:黄启菊,女,汉族,1961年10月21日出生,住邹城市唐村镇矿兴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田庆芝,男,汉族,1961年6月11日出生,个体户,住邹城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徐文新与被告黄某、被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