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卢章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章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4刑初16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章华,男,1990年10月08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正安县。2016年6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章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意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卢章华在正安县土坪镇烟叶站后面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郑某传波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4月15日左右,被告人卢章华在正安县土坪镇烟叶站后面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郑某继强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卢章华在正安县土坪镇烟叶站后面出租屋内,容留郑某传波、何某伦飞、陈某莉萍吸食毒品冰毒;在郑某传波、何某伦飞走后,卢章华又在其租房容留朱某德刚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卢章华在正安县土坪镇红花村“大幅领”公路边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贵C×××××的白色长安车上,容留何某伦飞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章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章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章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章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翁丽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