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869号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对原告陈贺领与被告李本德、郑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42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42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第九行被告郑卫红的身份证号“412323197703266081”补正为“412324197703266081”。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尹春亮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