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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869号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对原告陈贺领与被告李本德、郑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42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42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第九行被告郑卫红的身份证号“412323197703266081”补正为“412324197703266081”。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尹春亮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