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罗志坚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志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刑终322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罗志坚,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民身份号码×××302X。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韦发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志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粤040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志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通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提讯上诉人罗志坚,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查明,2015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罗志坚在其住处本市香洲区前山新城3栋1604房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依法在该房洗手间的垃圾桶里查获1大包白色晶体物质,在被告人罗志坚卧室床头柜查获12小袋白色晶体物质、1包白色粉末物质、2小袋红色药片。经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310.02克;送检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7.09克;送检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咖啡因成份,净重共17.55克;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0.42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志坚的供述;2.证人陈某的证言;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5.抓获经过;6.现金缴款单;7.现场检测报告书;8.居住证明、情况说明;9.珠公司化鉴字(2015)1960号理化检验报告书;10.人口信息;11.物证及现场照片。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志坚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17.53克及咖啡因17.55克,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罗志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扣押在案的��金人民币4000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抵扣罚金。原审被告人罗志坚不服,提出上诉认为,1.其并非本案所涉毒品的实际持有人,其只是何某某的女朋友,与何某某只是临时同居关系,其并不知道何某某在同居处放有大量毒品;2.其不存在不认罪或翻供的情况,其是在丢弃案涉毒品之前,并不知道该物品即是毒品;3.其在本案中是胁从犯或从犯。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罗志坚所提其并非毒品的所有人及其对房屋和屋内物品没有所有权、支配权,故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罗志坚与其男朋友何某某共同居住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新城3栋1604房,其虽非该房的所有权人,但其实际使用并居住该房屋,其应当清楚屋内物品情况。同时,上诉人罗志坚在侦查阶段供述,“查获的毒品是何某某带回来的,大包毒品放在房间约一个星期了,是何某某自己放的,我知道放在房间的床头柜里面……”,其在二审中述称毒品并非其本人所有且不知道居住的房间内有涉案大包毒品的上诉理由并无在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成立,且即使毒品不是上诉人罗志坚所有,也不影响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对此上诉理由,应予驳回。关于上诉人罗志坚提出的其不存在翻供或不认罪及其属从犯或胁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该两上诉理由其在原审时已作为辩解意见提出,其对是否知悉其从床头柜中拿出的物品是毒品这一关键事实的陈述在侦查阶段和原审开庭时截然不同,原审不予认定其有如实供述的情况,并无不妥。上诉人罗志坚与男朋友何某某长时间同居并一��吸毒,其自己也供述其系依靠何某某生活,经济和毒品来源均由何某某提供,正如原审所述,上诉人罗志坚沉迷于毒品,积极主动实施犯罪,其不属从犯或胁从犯,原审认定无误,应予维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贺 心代理审判员 石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玮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