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余文成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余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文成,男,汉族,生于1992年8月18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关于余文成罚金一案,本院(2015)天全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余文成现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全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