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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余文成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余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文成,男,汉族,生于1992年8月18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关于余文成罚金一案,本院(2015)天全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余文成现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全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