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5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宋杰与固始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固始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民初1106号原告宋杰,男,51岁,1964年12月3日,地址:固始县,被告固始县公路管理局,地址:固始县,法定代表人刘大勇。宋杰诉固始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吕品、申铭(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杰诉称。被告固始县公路管理局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东升审判员  吕 品审判员  申 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