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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执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发稀申请执行何昌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稀,何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542-1号申请执行人李发稀。被执行人何昌明,男,生于1969年2月18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平惠小区7栋2单元5楼左侧,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9021800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昌明给付赔偿款73928.96元,并承担诉讼费230元、执行费101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何昌明于2016年8月23日支付30000元(已支付),余款45170.96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元,2016年10月31前支付10000元,从2016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4000元至全部欠款偿清止;二、梁光超自愿为被执行人何昌明提供担保;三、如何昌明有一期逾期或不足额还款,李发稀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王文军审判员 秦晓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