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东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风贤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东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风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328号原告:延吉市东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为延吉市。法定代理人:盛芳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该公司职员。被告:胡风贤,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东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风贤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东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东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东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东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