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石秀真与王玲、庞洪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真,王玲,庞洪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998号原告:石秀真,女,汉族,1954年3月23日生,农民,住封丘县。被告:王玲,女,汉族,1974年1月23日生,住封丘县。被告:庞洪盛,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真诉被告王玲、庞洪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真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秀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秀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秀真负担。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