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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石秀真与王玲、庞洪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真,王玲,庞洪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998号原告:石秀真,女,汉族,1954年3月23日生,农民,住封丘县。被告:王玲,女,汉族,1974年1月23日生,住封丘县。被告:庞洪盛,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真诉被告王玲、庞洪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真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秀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秀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秀真负担。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