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陈春华、胡爽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陈春华,胡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陈磊,行长。被执行人:陈春华,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胡爽宇,女,1977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陈春华、胡爽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保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春华、胡爽宇共有名下所有的位于东湖区洪都北大道488号竑鼎福第3号楼1单元1803室(第18层)房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春华、胡爽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春华、胡爽宇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春华、胡爽宇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春华、胡爽宇共有名下所有的位于东湖区洪都北大道488号竑鼎福第3号楼1单元1803室(第18层)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