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凤梅与北安市泰源水泥制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梅,北安市泰源水泥制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152号申请人李凤梅,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北安市泰源水泥制件厂。法定代表人闫华清,职务厂长。申请人李凤梅与被申请人北安市泰源水泥建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电线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安市泰源水泥制件厂所有的,位于厂内价值100万元的2000根水泥电线杠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