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蒋贞与方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贞,方有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民初2057号原告:蒋贞,女,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方有法,男,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蒋贞与被告方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7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借条。2012年4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有法归还原告蒋贞借款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方有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