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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卢政委与陈书侠、陈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政委,陈书侠,陈悦,张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初5775号原告:卢政委,男,汉族,住址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陈书侠,女,汉族,住宿州市。被告:陈悦,女,汉族,住宿州市。被告:张建明,男,汉族,住址宿州市。原告卢政委诉被告陈书侠、陈悦、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卢政委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政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50元,由原告卢政委负担.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