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令狐小明与被告陈顺友、王守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小明,陈顺友,王守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867号原告令狐小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陈顺友,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王守珍,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陈顺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小明诉被告陈顺友、王守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动排除妨害,现原告令狐小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狐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令狐小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 海 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