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美多与张玉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多,张玉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2民初672号原告:黄美多,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法定代理人:黄兴东(原告父亲),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玉芹,女,193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黄美多与被告张玉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黄美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多撤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原告缓交),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程尔宁人民陪审员 蒋丽平人民陪审员 周亚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