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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许均木与黄仲文、金銮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均木,黄仲文,金銮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440号原告:许均木,男,194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海信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桂芳,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仲文,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銮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波,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许均木与被告黄仲文、金銮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许均木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均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均木撤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交5700元,实收3000元,由许均木负担。审 判 长  谢 黎审 判 员  李 培人民陪审员  耿晓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