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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XX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97号罪犯XX,男,1991年5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鄂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裁定,将XX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11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XX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在监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XX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已缴纳500元,其余大部分未缴纳,有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团结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共计22个月,消费金额为2758.56元,月均消费125.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宏伟 微信公众号“”